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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小微型企业原产地证费的通知

关于免收小微型企业原产地证费的通知


2012年01月10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北京市小微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中国贸促会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贸促会免收小微型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免缴原产地证书费的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1.《贸促会小型微型企业免缴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
 
      2.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代缴所得税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证明或纳税证明;

      5.国家统计部门或工信部门、税收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确认材料。

 二,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我会给予备案登记,即时生效。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重新申请备案。

 三,具体申请表格可登陆我法律中心网站www.bjlsc.org查询,下载。
 
 四,具体相关事宜可直接咨询我中心,电话:010-65125180

 
 
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
 
二O一二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