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
The 25th China Beijing International High-tech Expo
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怎样定位?
2010年02月25日    来源:来源: 科技日报 作者: 刘振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知识产权商用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是知识产权和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有效途径。因此,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无疑是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思考和作为的事情也会有很多。但如何定位是我们必须首先关注的重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甚至有发展成一种“时尚”的趋势,深受众多的部门和机构推崇,仿佛从中可以挖掘无限的功能和价值。但关注带来的效果,依然是“心动”多于“行动”,渲染多于实效;这种状况,就很让人担忧了。

应当有所为

从目前我国各地的举措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粗略地归结为三种模式:一是社会商业主体自发形成的、以市场为导向的责权利体系,可被称之为市场主导型体系;二是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委托机构充当着实质性的重要角色、社会商业主体被动参与其中所形成的权责体系,可被称为政府主导型体系;三是中间道路,既不能成为市场主导型体系,又不愿成为政府主导型体系,希望走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条道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融资的有效手段,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现代商业银行和其它商业借贷者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业务。但是,尽管近年来国内政府部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但我国更多的商业银行却不愿轻易涉足。

究其原因:一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利润低,且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押物的实际价值难以评估,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二是知识产权质押涉及的行业领域广、专业性强,对商业银行从业者素质要求较高,无形中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三是国内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资金短缺,在借贷变现、资信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易造成不良贷款;四是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商用化意识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规则不够健全,无形资产投融资体系仍需完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仍处于探索阶段。

在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体系中,借款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商业银行是主要组成部分,其参与目的均源于各自的利益需求。虽然这种逐利性一方面可以产生规模效应,自发地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盲动而造成整个市场运行体系的无序和紊乱。

在一个仍在探索尚不成熟的工作模式中,银行的过度忧虑会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政府的过度热情会导致盲目追求“数字”政绩的做法,企业的过度渴望又易于产生挫折感。因此,政府部门应整合各方利益需求,一方面适度介入市场行为,帮助社会构筑流畅的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体系,降低各方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需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应当适度作为

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商用化是一个自发、自然的过程。社会商业主体基于自身的需求而认识到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继而凭借其丰厚的“资产”为保证,自谋出路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随着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问题、争端的不断出现,政府部门才出面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市场行为,并通过适用已有法规或通过新立法来完善这种职能,其工作着力点在于“疏堵纠偏”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其间,政府的被动作为似乎多于主动作为。

在发展中国家,对于一切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举措,政府部门更愿意承担号召和引领的社会角色,更愿采取积极主动的作为方式,以实现追赶的目标和责任,“非自然”就成为一个重要特色。在我国,目前基于建立创新型国家以及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政府则先于国内社会商业主体认识到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融资功能。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和跨越式发展战略,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的背景下,各地政府部门借鉴西方经验,大刀阔斧地推出各种激励政策,力争于短期内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发展,其着力点在于开拓创新,引领发展。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三种模式,主要是看谁更符合当地当时的发展实际。但有一点则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社会角色与使命不同,与之相伴的有关政府部门工作着力点或行为方式也会不同。

作为政策的制订者,我们应当首先了解政策“生长”的土壤和环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中,作为政府部门不应简单的将自己定位在“推动者”的角色上,也应当充分借鉴西方政府在“监管者”这个角色上的作用。推动更显粗放式开始的特点,重在敏锐;监管则更具有精细化雕琢的意义,重在毅力。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同时,任何政策的实施都须把握其“度”。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推动,重在引导企业认识一种新型发展手段和构建一种新型行为模式,具体方式是以点示范、带动和影响社会,而不应是一项“普惠”工作,更不应因不适当的政策刺激导致企业向政策目标的反向摆动;政策也应寻求“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和机制,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引导社会商业主体在政府适度推动的基础上,自发地建立起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鼓励社会积极创造有真正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