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有75%的科研机构设在企业,70%的高新技术产品是以企业为主研制开发。但最近7年,广东研发投入占GDP比重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远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2%以上的水平。为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广东省科技厅、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有力提高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研发费用的投入,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升企业竞争力,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办法》中规定,企业研发费可以按150%作为税前成本抵扣。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所谓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这实际上就是国家为鼓励企业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采取的税收政策优惠和财力资助。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办法》中明确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包括:企业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或者通过简单改变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活动,以及设备改装和设计变更等。企业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按照80%计入成本。
此外,由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是在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实施的,必须是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有效凭证和明细帐对应,并能够对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凡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如果要享受这一政策,就必须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因此,《办法》的出台,还将有力地促进广东省企业管理上新水平。
(广东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