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以来,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六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细则,国家从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采购合同管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以及外国产品审核和国防采购等各方面,对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做了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体系,为政策的落实提供了保障。
各地积极开展认定工作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是形成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基础。为做好这项政策的落实,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形成的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中组织开展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认定了240多项自主创新产品,为形成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做好基础工作。
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认定办法和采购目录。截至到去年底,北京、江苏、广东、河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深圳、厦门、青岛12个省市出台了本省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北京、江苏、厦门等地还发布了本地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
一些省市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启动。北京市首批101家企业的157种产品被正式认定为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上海市已经在建设交通领域已有实施采购的案例;安徽省宿州市3家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已获得当地政府采购。河北省2007年度政府采购两家企业价值上千万自主创新产品。深圳市华为、中兴通讯、金证科技、永泰软件企业产品也得到当地政府的优先采购支持。
政策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
从操作的角度看,这些政策体现了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从项目预算的资金源头上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规定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这些组合型的政策工具都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政策落实尚存较大差距
尽管如此,政策落实比预期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据科技部的有关调查显示,企业产品被纳入当地《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企业只有大约5%。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和大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目录,因此政策操作较为困难。企业反映,这一政策实施的难度,主要是采购人对采购国货有疑惑,更愿意到国外采购;中央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时间滞后,跟不上产品的更新变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缺乏计划,存在随意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不够。
另外,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与政府采购目录存在如何衔接的问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涉及因素较多,情况复杂,科技部于去年底启动实施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试点工作,已发布首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试点)目录。但是该目录与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如何衔接配套,需要尽快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加速这一政策在全国范围的落实。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政策,专家提出以下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制定本地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有可能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在今后推进政策落实中应予关注。二是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提出的发挥财政、审计与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出台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是考虑到国有企业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应引导国有企业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