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持续培育和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领军型企业,聚集和培育一大批海内外高端领军人才,按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有关方案,组织实施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以下简称中关村高聚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组成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推进中关村高聚工程相关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聚工程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条 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委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家顾问委员会推荐知名企业家、风险投资家、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相关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战略科学家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五条 战略科学家标准。战略科学家是指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从事国际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国际科学视野和科技战略眼光,能够正确把握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提出本领域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构想和技术路线,其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和技术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科学家。
第六条 战略科学家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或研究院担任首席科学家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五)获得国际或国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六)中关村知名企业和高校院所拟建设的世界一流研究机构吸引的海内外战略科学家。
第七条 战略科学家扶持政策。鼓励中关村重点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需要,面向全球,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广泛吸引战略科学家,并由战略科学家领衔建立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科学研究所。政府每年给予战略科学家一定额度的科研和工作经费支持。 (一)支持战略科学家创办科学研究所。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政府提供部分科研经费以及所需科研条件。
(二)对于研究所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授权、创制国际标准、担任国际标准化机构领导职务的,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战略科学家在机构注册、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研究所聘用的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四)分别给予研究所所长、研究所副所长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战略科学家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战略科学家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八条 科技创新人才标准。科技创新人才是指2008年1月1日以后在中关村领军型企业工作,担任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其它同等级别职务,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高端人才。
第九条 科技创新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原则上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研发技术人才。
(三)主持过大型科技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四)在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科技创新人才扶持政策。
(一)科技创新人才可享受中关村园区关于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列支间接费用等相关政策。
(二)给予科技创新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科技创新人才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科技创新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创业未来之星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未来之星标准。创业未来之星是指在未来5-10年有潜力成长为中关村领军型企业的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其创办的企业原则上是已经注册成立1个月以上5年以内,产品正处于中试阶段。创业未来之星应该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其创办的企业已获得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创业未来之星扶持政策。
(一)对于创业未来之星创办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北京市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推荐承担国家部委和北京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中关村股权投资、担保费补助和担保贷款贴息、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补助、申请专利和创制技术标准补助等政策。
(二)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创业未来之星在企业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企业聘用的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三)给予创业未来之星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创业未来之星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创业未来之星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标准。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是指在风险投资、金融、法律、财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领域从事风险投资或科技中介,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创新服务能力,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成功案例,其领衔的团队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高端人才。其中,风险投资家应主导投资了多家行业影响力大并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业界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业界公认的资深人士,并有若干有影响力的成功案例。 (二)在国际知名的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曾经担任过合伙人。
(三)从事风险投资的,其领衔的团队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者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主导投资了1家以上行业影响力大或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扶持政策。
(一)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在企业注册、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企业聘用的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二)给予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的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的申请方式。
(一)战略科学家的申请由中关村相关重点企业提出。
(二)科技创新人才的申请主要由中关村领军型企业推荐,根据其在解决企业重大创新问题以及承担国家重大项目中的作用提出推荐名单进行申请。
(三)创业未来之星的申请主要由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机构提出推荐名单进行申请。
(四)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的申请主要由第三方机构推荐和自荐的方式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根据所申请类别,填写《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战略科学家申请表》、《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申请表》、《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创业未来之星申请表》或《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申请表》。
(二)高聚工程办公室全年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员的国(境)内外学历、创业和工作经历、获奖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人选,提交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评审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和面试审核等环节,并对评审合格人选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确定人选。
(一)对于通过评审的候选人,由高聚工程办公室上报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审定。
(二)战略科学家人选由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工作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三)经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批准的各类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分别颁发《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战略科学家证书》、《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证书》、《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创业未来之星证书》或《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证书》。
(四)被认定的各类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列入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并已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的人选,直接成为中关村高聚工程的人选,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一次性资金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聚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