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该草案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要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则。7月,国家发改委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 执法、法治保障、附则 7 章,共 68 条。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因此,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同时,制定《条例》还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近年来,中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
《条例》的起草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一方面,聚焦当前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了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标。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出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到2018年底,国务院围绕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先后取消和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达45%,彻底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达74%。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压减87%。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73.5%,政府性基金减少30%,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大幅压缩。部门设置职业资格削减77%。中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营商便利度世界排名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