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年美国通过一项联邦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法》,它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公法部分,是美国《联邦政府法典》(共50款)中的一款。经过了数代人的修改和补充,现行的《联邦政府采购法》是由美国联邦总务局会同美国国防部及国家航空航天管理局联合起草,并在国会通过。美国的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可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
一是公开招标制度。政府采购要求用招标程序,并以统一的单据和格式实行规范化的操作步骤和程序,对招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定位,确定不同的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工作范围,各个部门之间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方法。实行招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透明和效,政府采购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像金鱼缸里的鱼一样”得到有关机构的监督。
二是作业标准化制度。政府采购部门除须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进行工作外,还要依照法律制度的政府采购细则执行采购程序。在实际工作中,按规程制作“招标采购项目进度表”发给采购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求采购人员严格按照每一步程序逐项完成,每一步骤完成签字交付,待整项工作完成后形成资料齐全的档案。
三是供应商评审制度。为了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掌握,美国政府采购规定对有意向政府部门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在年初或提前一年要按照国家标准局所定标准审查有关项目、索要相关资料,通过分析、评估,对合格企业进行归类、整理编目并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后公布。
四是审计监察制度。分为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两部分。采购审计内容为审查采购部门的政策与程序,审核采购的数量与成本价格,审查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务事项。管理审计主要审查供货单位的组织结构、资料系统、工作效率、考核方法等有关管理事项。同时考核采购部门的工作计划制定和工作进度情况。审计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内部门审计和外部门审计相结合。
五是交货追查制度。追查包括两项:其一是根据送交的档案核查招标采购部门的作业情况、工作范围及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其二是检查中标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分三步进行:第一步,验查合同的签订,催促双方按时签约;第二步,检查交货情况,督促供货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交货义务,一旦发现疑点,立即采取惩罚和补救措施;第三步,交货完成后,整理资料归档,以便今后对物资和项目使用情况跟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