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9月24日 来源:中关村创意产业网
京文创办法[200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治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九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1.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合作机构,审定投资方案;
3.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4.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5.批准基金管理机构拟派驻的董事人选。
第十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评审规程,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受理创业投资机构的申报并组织评审工作;
3.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合作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4.提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董事人选;
5.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对不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方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6.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7.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
2.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对文化创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确定程序如下:
1.公开征集。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2.机构申报。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
3.专家评审。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4.社会公示。对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们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5.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定投资方案,确定创业投资机构;
6.实施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重点投资于在京注册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参股期内,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度的2倍;
2.对单个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
3.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5.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对未按以上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退出。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比列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十八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年度项目预算的方式申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根据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以下方式推出:
1.将股权有限转让给其他股东
2.公开转让股份。
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
4.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
第二十二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1.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3.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三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确定。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监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情况,按年度编制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投资项目材料,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