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暂行办法
(2011年3月11日)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及其团队的工作力度,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的吸引和凝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人才基地,主要是围绕首都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需要,利用5至10年时间,建设10个人才基地,集中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形成推动首都经济发展的产业或产业集群。
第三条 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负责审定人才基地设立、年度建设计划及有关政策,研究解决人才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联席会办公室负责人才基地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每年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人才基地申报评估工作。符合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各类园区及其他各类企业可申请设立人才基地。
第五条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其他各类企业申请设立人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研发队伍,研发实力居我市同行业前列;
(二)有条件建立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推进产学研结合;
(三)所确定的科研或产业领域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成果;
(四)所在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有必备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经费,能为引进的海外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有条件在三年内引进5名以上符合“海聚工程”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形成一支水平一流、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五)有明确的人才基地建设目标,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类园区申请设立人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在经济发展中地位突出,综合实力较强;
(二)园区服务功能完善,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从事海外人才引进工作,有条件在三年内引进10名左右符合“海聚工程”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有利于推动产学研结合,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四)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已出台或将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或措施。
第七条 申报人才基地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申报书》后,报所在区县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包括区县所属学校和科研院所)分别报市教委、市科委等主管部门审核;各级医院和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其他类型企业和各类创业园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类型企业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审核。
(二)各区县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办公室。
(三)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对拟设立的人才基地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后,报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批。
第八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推进政策创新,积极为人才基地建设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条件。
(一)支持人才基地主持北京市重点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
(二)支持人才基地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
(三)人才基地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有关职能部门要予以适当倾斜;
(四)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人才基地充分支持;
(五)支持人才基地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六)支持人才基地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人才基地所属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支持;
(七)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和支持人才基地及其范围内自主创新企业进入创业版融资;
(八)支持人才基地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等。
第九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人才基地及其范围内的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整体引进团队的,要充分保障其科研经费使用、技术路线调整、人员聘任等权利;
(二)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研和管理机制,按照科研规律设置工作考核周期和考核指标,实行弹性考核制度和激励性薪酬制度;
(三)积极为引进人才和团队提供特定的生活待遇,妥善解决他们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鼓励人才基地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和团队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五)重视和关心引进人才和团队的思想,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六)采取建设人才公寓等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十条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金融机构等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吸引人才和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认真研究制定建设人才基地的需求和目标,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人才基地的在全市范围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