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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3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1. 贸易主管部门
新西兰主管对外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外交贸易部, 其主要职责是协
调对外贸易政策。
2. 贸易法规体系
【 《1986 商业法》 】该法是贸易领域的主要立法之一,由法定机构“商业委员会”负责实施。该法在有关限制性贸易做法、兼并接管和价格控制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在限制性贸易做法方面,新西兰的立法总体而言是效仿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 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固定价格、维持转销价格、联合抵制、排斥竞争对手以及利用“主导地位”阻碍竞争、利用某些协定在有关市场“实质性地减少竞争” 。
【1986 年《公平交易法》 】该法主要内容涉及禁止误导和欺骗行
为,禁止虚伪的陈述以及不公平行为,向顾客提供必要咨询、产品安全以及服务安全等。该法应用范围相当广泛,适用于所有商业交易。参与交易的各方有权向商业委员会提出民事诉讼或控告, 商业委员会将对此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者提请诉讼和罚款,对个人和公司的最高罚款分别为 3 万新元和 10 万新元。
【 《1988 年倾销及反倾销税法》 】该法旨在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抵消倾销以及有补贴的进口物品对国内制造商产生的破坏性影响。 该法条款与《关贸总协定》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章相似。
上述法律的具体内容可在 www.legislation.govt.nz 网站获得。
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新西兰政府实行较为自由的开放政策,没有进口许可及配额限制,并一再调低进口关税。自 1986 年以来,新西兰商品的关税逐步
降低,到 2000 年其主要进口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的关税降低到零,其他关税大多也降低到 5%。目前,在新西兰有 90%的进口商品不征收关税。在出口方面,新西兰取消了所有出口补贴,特别是对农牧产品的补贴。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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