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张小平
对互联网金融来说,如果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则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余额宝缴纳准备金、暂停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限制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等,这些监管措施让2014年的互联网金融应接不暇。
在近日举行的2014中国金融论坛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王素珍表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相应的监管细则即将发布,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各项政策会逐步确定,互联网金融将进入一个平稳有序的发展时期。王素珍还透露,人民银行在牵头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近期要召开发行者会议。
专家则认为,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初始都难免经历无序发展的阶段,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也一样,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及监管办法出台之后,慢慢才会转向理性和有序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为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互联网金融涵盖个人金融几乎所有领域
互联网金融因余额宝事件而成为一个公众话题,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则早于余额宝两年以上提出。准确地说,互联网金融包括了宝宝类、P2P、第三方支付等多种业态形式。
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助理总经理董俊峰在论坛上指出,互联网金融从最初发展大金融产品的销售代理、跨行清算结算,到帐户余额的投资理财、网络贷款、供应链融资还有跨境结售汇等等,几乎涵盖个人金融全部领域。尽管体量来看,上述创新不足以对银行或者是传统金融机构产生颠覆性影响,但它的增速非常快。
除余额宝业务的风生水起之外,P2P在过去的多年也获得了迅速发展。业内预测,2013年移动支付交易额达到12.74万亿,网络贷款规模达到600亿,预计2014年网络贷款将打破2000亿的规模。
究其原因,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新技术与互联网的结合,支持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来所有交易都将处于成本不太高的状态,因为有了互联网存在。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长跑才刚刚开始,当前的市场格局还远远不是未来的定论。监管大势已明而细节未定,但无论如何,监管政策势必影响所有市场参与主体,总体而言,规范运营审慎发展的中小平台将是最大受益者,监管必将有助于消减垄断的形成,从而为中小平台留出成长空间;同样,监管必将淘汰一大批不规范的平台,净化市场环境,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对优秀的小而美平台将起到巨大的保护和助推作用。
变的是技术,不变的是风控董俊峰指出,不管怎么样,不变的是金融的本质,他的核心是风险管理。金融业的各类风险,不会因为互联网技术的采用而消除,比如说内部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之一在于其所占有的大数据,而业内人士对大数据的作用尚存异议。江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陈殿左就直言不讳,做互联网金融不要过分迷恋信息技术方面的能力而去抓取海量资料,拿到这个海量资料之后,你对这个海量资料怎么处理还是个问题。
“风险的识别和计量,其实是有赖于大量行为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积累。那种无结构化的数据抓来之后对风险识别和计量性质到底有多大帮助和多大作用,我们是需要去想的。也许过分地追求过多与风险识别和计量没有关系的信息采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本,但是不一定对风险识别和计量有帮助。”陈殿左坦言。
及时雨贷董事长施小军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目前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还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风险识别的问题,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仍远远不足以把整体借贷风险消减到商业可承受的水平,因此P2P平台目前还必须借助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传统渠道的线下力量去解决好风控的闭环问题。
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近日公开表示,互联网技术在银行服务中的应用同样会带来新的风险,需要对风险积极探索研究分析,需要加强防范,要使互联网在金融中的应用在规范中发展。
而针对P2P网络贷款,王科进回应称,互联网解决了一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其中也要注意道德风险的控制。“当你把资金借给借款人以后,借款人是需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这里就会产生道德风险,有些客户会不按照原来的约定使用或者冒更大的风险或者挪用等。”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宋玮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由于还没有到一定边界,尚未显现出来,但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也会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压力,它的冲击就可能是全方位的。
互联网金融强监管时期或来临
近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在谈到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时称,金融监管体制、理念和监管的方式都需要与时俱进,功能监管应该是势在必行的一个要求。他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
樊爽文提醒,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他互联网企业不能以搅局、颠覆或是革命的心态去做金融,否则对金融环境是灾难。因为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范畴,“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在金融领域并不适用,只有审慎、稳健才能走得更远。
宋玮认为,互联网金融由于受众比较广泛、准入门槛低、公众性比较强,很容易受追捧,尤其是像宝宝类,弄不好就可能形成庞氏骗局,无论是P2P,还是众筹模式,都没有一个具体的机构对其风险进行兜底,一旦出现风险,就有可能出现一些金融恐慌。
王素珍建议,要制定强监管的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传统机构准入、规模指标、产品审批、从业资格限制并不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将监管机构示范的善意作为肆意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或者是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通行证,进而造成公众悲剧发生。目前互联网金融各项监管政策发布在即,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要提前做好准备,不能因为无法达到监管政策要求就转而攻击政策。
董俊峰则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立法工作。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变化快、形式多样,急需法律法规的归置。“我国实行的监管是分业监管,这种模式不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支付机构是归人民银行管,P2P公司归银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归保监会管。互联网金融很多创新是组合创新,当一个组合拳打出来的时候,会打出商会之间的擦边球。”
宋玮认为,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开始都是无序,包括银行和证券行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才会有一些理性的行为的跟进,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应该不会不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