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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公司


2013年12月1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在丹麦,本国国民和外国投资者在遵守丹麦公司法的前提下,可以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形式,设立永久性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独立的法人实体既可以是公共有限责任公司(Public Company, 简称A/S),也可以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 Company, 简称ApS),这是在丹麦设立商事组织最常见的两种形式。这两类公司必须分别遵守《公共有限公司法》和《私人有限公司法》。它们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收购的现有商业实体。

现根据丹麦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和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做一介绍。

一、公共有限公司

(一)公司的发起

所谓发起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根据丹麦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法(A/S ACT)的规定,只要有一个或数个发起人就可发起成立一个公共有限公司。该发起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实体,但除非丹麦贸工部长特别豁免外,至少须有一个发起人是丹麦居民或其它欧盟国家的公民。在公司在注册前,发起人必须签署一份包括“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内部细则”在内的“公司组建协议”。另外,任何一个公司的发起人不是都必须认购所设立公司的股份。当然,公司的股份可以由单一股东所持有。

根据法律,设立公司必须签订在“公司组建协议”后六个月之内到丹麦商业和公司署(Danish Commerce and Company Agency)申请注册。在公司正式注册前,设立的公司可以进行商务活动,但不能以公司名义对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而只能是由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董事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责任,以保障第三方的利益。在注册完成前,公司在对外进行商务活动时,必须在公司名称前加上“正在创建中”的字样。

在丹麦申请公司注册无须缴纳注册费。注册公司所需准备的文件主要有:有限公司组建协议书、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包括内部细则)、已付认缴股份资本文件、已付认缴股份资本值评估报告等。

根据丹麦公司法,公共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公司的财政年度、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章程的修改须得到股东普通大会的批准,但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宜作出修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甚至9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的股本金

根据丹麦公共有限公司法的规定,公共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万丹麦克朗。在公司注册前,股本金必须已经以现金形式或其它资产形式如财产、专利、信誉等足额认缴。如果以非现金形式的其它资产形式充当认缴的股本金,根据规定,需要有一个特定的程序如公证机构估算其价值,以保证入股财产的实际价值。

公共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但必须以票面价格或溢价发行,而不能以折扣价格发行。在发行股票时,可以是记名股票,或是不记名股票,但都可以自由转让。但对记名股票,公司章程可对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可以出具股票证明,但不是必须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事先必须确定收购的百分比和价格。根据法律,公司或其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面值不得超过公司股本金的10%。在收购后,公司的股本金扣除自己持有的股份应至少不低于50万丹麦克朗。

任何股东如握有公司5%的投票权或持有5%的股票且超过十万丹麦克朗,就必须向该公司通报,并向公众公开其全部身份。

(三)公司的组织结构

1、董事会

根据丹麦公司法的规定,公共有限公司必须设立一个董事会,董事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会要在股东普通大会上选举产生。公司(包括该公司在丹麦的子公司)在过去连续三年间平均雇佣不少于35名雇员时,雇员有权向董事会推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代表人数至少等于其董事会人数的半数,但不得少于2人。另外,除非丹麦贸工部长特别豁免外,至少须有50%以上的董事是丹麦居民或其它欧盟国家的公民。

2、总经理

根据丹麦公司法,公共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还要指定一人为总经理,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特殊要求的话,甚至可以设立至少有1人的经理委员会,共同管理经营公司的对内外业务。总经理可以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但不能被选举为董事长。但除非丹麦贸工部长特别豁免外,总经理必须是丹麦居民或其它欧盟国家的公民。总经理与董事会组成公司的管理阶层,全权共同代表公司处理公司的业务活动,但总经理侧重于负责公司的微观管理日常事务,而董事会则侧重于公司的宏观管理和决策。

3、股东普通大会

根据丹麦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普通大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共有限公司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必须召开股东普通大会。股东普通大会通常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除非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可在丹麦以外的地方举行,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所在地举行。所有股东、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公司审计人员都有权力参加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公司审计人员和股东代表必须参加。

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可以至少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宏观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公司章程;审议董事会的报告;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另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董事会、审计人员或持有至少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的要求,召开临时特别股东大会。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均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任何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非丹麦公共有限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丹麦年度财务报告法(Danish Annual Accounts Act)的规定,公共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向丹麦商业公司署提交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在报告中,要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等,此外,还必须有董事会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一般要用丹麦文字,有时,也提供其它国家的文字,如英文和德文等,同时,所用的计价货币也必须是丹麦克朗或欧元。根据法律,公司的财政年度一般为12个月,但在公司组建或者成立公司集团时,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如由于其它原因而改变财政年度,则最少不能低于12个月。

二、私人有限公司

从法律和税收的角度看,组建私人有限公司与公共有限公司有很大的相似的地方。一般来说,组建私人有限公司的目的大都是为了便利于设立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如家族,进行商业活动等。当然,私人有限公司也可以为从事大的商业活动而设立,但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信息和组织管理结构,从这一角度讲,与公共有限公司就很相似了。

通过比较丹麦的公共有限公司法与私人有限公司法,我们可以看到,适用于公共有限公司的规定多数也同样适用于私人有限公司,只是私人有限公司在组织管理结构、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重组及解散等方面所适用的规则不同于公共有限公司,对股东之间的协议保留了更大的自由空间。现根据丹麦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法(ApS Act)的有关规定,将私人有限公司做一介绍。

1、私人有限公司最低股份资本为12.5万丹麦克朗,注册时须全额认缴,并出具出资证明。

2、设立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只有一个或数个发起人,且发起人必须认购该公司的股本金。

3、丹麦私人有限公司法对发起人居住地或国籍没有要求,即既可以是本地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4、股票只能以记名的形式发行,而不能以不记名的形式发行。所有股东必须在成为该公司股东或不再是该公司股东后的四个星期内,向公司确定自己的真实身份并注册;而公司必须掌握公司所有股东的详细情况。此外,如果公司的股本金达到或超过五十万丹麦克朗,其公司的股东名单必须向公众公开。

5、公司所有的股份如果仅被一个股东所拥有时,那么,该信息及该股东的身份必须向公众公开。

6、私人有限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像公共有限公司那样严格。它不必既有董事会,又有总经理,而只有一个或数个董事,或者只有一个总经理足矣。如果公司只设立一个董事或一个总经理,那么,该管理人员将对公司的全部活动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根据规定,私人有限公司对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居住地或国籍没有限制。

7、在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削减公司股东权利等重大事宜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单方面的通过方可。

8、如果股本金流失量达到40%以上时,公司必须进行重组或者解散;如果公司在解散时破产,将使用丹麦破产法予以解决。